日前,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出臺《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對法官實行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即當事法官即便已升職、離崗、辭職、退休,都將為其任內所判案件的過錯承擔責任。
應當看到,由河南發(fā)端的此項改革有其切合現實的背景,近些年來屢屢爆出的諸多冤案錯案,讓司法公平與公信備受國人詬病。特別是倚靠被害人神奇“復活”、真兇落網自供等小概率事件而求得的那些翻案機會,何等不可預期。遲來的正義本就難稱滿打滿算的正義,更不要說這份已打折的司法糾錯,依然無法做到錯案必糾、罪錯必懲。甚至有地方不止一次地不惜喪事當做喜事辦,生硬地將已無法掩蓋的錯案,演繹成自身主動糾錯的正面典型宣揚。
錯案既出,要么擔心被問責而聯手阻止案件平反,要么即便案子翻過來,相關責任人卻依然身居高位,無憂無擾。河南高院此次開出的“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藥方,有其值得理解的現實處境,以及改善司法形象的良善愿望,卻依然存在不少可堪憂慮的制度疑竇須要厘清。
首先是需要追究責任的主體,仍有模棱甚至錯漏的可能,且這種錯漏已非個別現象。河南高院有負責人用“誰用權,誰就要負責一輩子”來概括此番問責的核心要義,但關鍵之所在,于當下的司法環(huán)境中,真正掌控和行使司法審判權力的主體,呈現著“紙上一回事,實際另一回事”的窘態(tài)。
現行憲法的相關描述中,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主體是法院而非法官個人,在司法實務操作中,主審法官作為案件的實際責任人,往往在案件審理、定性中無法起到主導作用。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審委會、法院內部行政化管理氛圍、甚至政法委主導下的公檢法聯合辦案等諸多因素的左右,或明或暗,侵蝕著司法的純粹與公正。甚至在此次追責規(guī)定的例外條款中,徑自含有“經審判委員會依法確認不構成錯案”的情形存在,審委會意志,以及其他外在于法院而存在的干擾力量,均可順勢委身(或托聲)于審委會,并在事后輕松規(guī)避刑責。
諸種情形交相作用之下,法官僅是紙面上的案件責任人,現有追責規(guī)定所可能忽略的,便是真正操縱司法的人、機構和勢力。特別是一些現實中對司法的強勢干擾,往往采取非書面、無痕跡的變異方式進行,不僅事后難以取證,也讓當事法官可能百口莫辯,成為犧牲品。更遑論不少錯案本就源自司法行政化的長官意志,而錯案追責亦沿襲著行政化的啟動方式與懲處思路(甚至直接內含黨紀處分),有悖于司法權力區(qū)別于行政權的專有屬性,且自上而下徑自下達的處罰,也似有超越上下級法院間“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法律關系的定位。
作為司法流程中的一環(huán)而存在的法院審判權,其對錯案的判斷與掌控還受制于偵查、公訴等諸環(huán)節(jié)的影響,正常、健康的司法環(huán)境下,可以生產基于法律與良知的裁斷,即便是公安、檢察程序中出現問題,僅以司法專業(yè)的純粹裁判亦不難辨識與抵抗。但在聯合辦案積弊、所謂“兄弟單位”流俗等復雜因素摻雜后,亂象橫生。事實上,不少錯案并非法官能力有限,眼拙而不識,實乃明知有錯卻不得不判,明知有違法律卻難抵權力干擾。
更何況,河南高院此番出臺的錯案追究情形,大多是上世紀90年代最高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所列情形的復述,制定追究規(guī)則是一層問題,真正執(zhí)行又是另一層問題,前述最高院出臺的“追究辦法”以及河南省也曾出臺的實施細則,空有規(guī)定而看不到執(zhí)行,而今頻頻見諸報端的離奇?zhèn)€案,也不乏就在此期間上演,追責見得不多,拖延不糾錯卻常有,即便是費盡波折糾錯之后,還存在私下威脅當事人,屢屢阻止當事人與媒體接觸的怪象。新近出臺的“終身追究”,雖有煌煌多項規(guī)定,但其真正付諸執(zhí)行的過程卻仍待進一步觀察,如何避免“叫好不賣座”的尷尬,依舊是未解的難題。
誠然,對主審法官的終身追責,或可以從一個側面客觀上促使法官慎用手中權限,在涉及案件定性等重大問題上,更多地想起法律與良知,更多地念及“歷史的考驗”,即便在外力難抗、上意難違的時刻,也多幾分“槍口抬高一寸”的念想與動力。而司法的艱辛,癥結依舊在于司法行政化傾向得不到有效遏制,甚至司法專業(yè)化方向亦難被持續(xù)堅守。法官終身追責的單方突圍,如何掙脫整體司法環(huán)境、流程與現實的掣肘,顯然不僅是對河南一地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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