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陽秀峰御龍灣樓盤,因涉及開發(fā)商嘉好公司與承包商宸瑞實業(yè)之間的種種問題,部分土地和80套房產已被查封,導致附屬設施和一些最后的裝修工序無法執(zhí)行,達不到驗收和交房要求,因此無法交房。(3月21日《法制周報》
1.8億房產、70戶業(yè)主,就好似一個天文數字,讓民眾打心底里疼痛。然實事求是地說,此案雖然涉案金額大,牽涉面廣,但問題并不復雜。只是由于江西上饒中院的介入,不明不白的違規(guī)查封(上饒中院裁定書裁定的標的額為2300萬元,而實際查封了該公司近1.8億元的財產),才使矛盾趨于升級,將問題進一步復雜化。
其實,回顧整個事件,情況本來并不復雜,但法院在判決及隨后的“查封”中卻疑點重重。大家完全能看得出來,嘉好公司董事長雷建清未經董事會同意,擅將樓盤項目承包給宸瑞實業(yè),為了完成合同的簽訂,不惜私刻公章并涉嫌受賄25萬元,這是鐵板釘釘的事實。丑事敗露后,益陽市赫山區(qū)法院對此作出判決,認定兩方簽訂的《承包開發(fā)合同》無效。此后宸瑞實業(yè)以“嘉好公司單方面違約”為由再將嘉好公司各上法庭,不料上饒中院卻作出了令人瞠目結舌的判決:“查封并執(zhí)行被告益陽嘉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價值23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并判決其支付違約金1000萬元?!?/span>
誠然,董事長個人違法是否需要全公司來承擔,這個問題應該交由法律工作者去裁決,只是筆者想不通,千錯萬錯,那付了錢卻看不到房子的業(yè)主們有什么錯!再者,同一個案件,江西上饒中院與此前益陽市赫山區(qū)法院的判決,何以大相徑庭?如果依照赫山區(qū)的判決,此前的承包合同是無效的,后面上饒中院又怎能將“無效合同”起死回生,并依此判決嘉好公司“違約”?如此情形不由得讓人生疑:難道上饒中院的判決果真是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未受任何利益因素干擾做出的公正判斷嗎?
退一萬步來講,就算依照上饒中院的判決,應該查封嘉好公司2300萬的房產,留待問題查清,但不知何故實際查封的房產價值卻達到了1.8億。從2300萬到1.8億,涉案金額擴大了近10倍,難免不讓人懷疑其中是不是藏有什么貓膩。只是上饒中院的這般“生財有道”,卻將原本就夠麻煩的問題更趨擴大,也令嘉好公司、70位業(yè)主苦不堪言,真不知天理何在?
上饒中院作為司法部門,應該本著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基本原則處理問題,但如今卻憑借手中的權力反其道而行之,讓業(yè)主受苦,讓開發(fā)商受損,讓法律的公平公正蒙羞,這都與當前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馳。相信相關監(jiān)督部門也不會對此坐視不理,我們期待著有關部門能迅速介入,還法律一份尊嚴,還百姓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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