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10月5日,3名驢友穿越四川臥龍無人區(qū)被困一事有新進展:7日下午,3名驢友已全部被找到,其中1名女子高原反應嚴重。
近日,驢友被困事件屢有發(fā)生。如游客玉龍雪山迷路,40余警力連夜搜尋11小時成功救出;如10月3日,4名驢友被困尚未開發(fā)的珠海觀音山。近年來,戶外探險成為一些人熱衷的活動,但有些游客人為地尋求刺激,往往在毫無準備和預案的情況下亂闖禁區(qū),違規(guī)探險,由此導致遇險事故,讓政府和民間志愿團隊承擔巨大救援風險和救援成本。對此,有必要讓驢友為其錯誤買單,承擔罰款或救援費用等成本,以此擋住這些“山寨探險家”任性的腳步。
首先應強調的是,公民陷入危險境地后,政府有救助責任,這是世界各國公認的基本準則。而且,政府也有強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做后盾,能夠提高救援效率和成功率。即救助遇險驢友應該成為政府提供的一項基本公共產品,在接到求助后,政府部門應該無條件開展救援工作。但當一些驢友應當預見危險卻不顧險情無視警告闖入禁區(qū),甚至故意任性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時,就該為此承擔救援費用、罰款等責任,否則就是對奉公守法者的不公平。
特別是在驢友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禁區(qū)而遇險時,救援人員也很難預見事態(tài)發(fā)展和險情程度,面臨著相當高的風險,甚至導致救援人員犧牲的悲劇。要知道,在現(xiàn)代社會,公民之間是平等的,任性驢友的權益并不比搜救者高貴。讓搜救人員冒著巨大風險救援犯錯者,就應該讓犯錯者承擔一定成本。這也是對權責一致社會法則的體現(xiàn),否則就可能形成負面示范,讓類似行為層出不窮。試想,明知是禁區(qū)而闖入,就像過馬路闖紅燈那樣,是對規(guī)則的極大破壞,如果不讓其承擔任何成本,就是對奉公守法者的不公。
從現(xiàn)實生活中的很多事例也可推導出相應結論。對洪澇等自然災難的防范是政府的絕對義務,救援遇險者也是免費的。但對于火災等人禍,雖然政府無償救援,但事后要查清原因,如果是人為縱火,涉事者就要面臨牢獄之災。換而言之,在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治社會,政府行使了管理職責,對管理范疇內的危難,其負有絕對的免費救助義務,否則,雖然政府應當救助,但涉事者需承擔民事乃至刑事等法律責任。
任性驢友擅闖禁區(qū)遇險導致的救援費用,自然不能全部由公共財政買單。旅游法也規(guī)定,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戶外探險不等于隨意冒險,更不等于故意知險而行。相關部門不妨依據(jù)戶外探險的特殊性,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克以任性驢友罰款、承擔救援費用等法律責任。在先行救助遇險者后,應綜合評判其過錯程度,進而對其處以相應罰款,或者要求其分擔救援費用。這樣才能倒逼驢友少些任性的冒險,多些對大自然和規(guī)則的敬畏,加快形成驢友冒險不值得提倡,需自擔風險的社會共識,避免類似事件一再發(fā)生。(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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