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4月,小喬經親戚介紹在一家飯店做清潔工,但該公司未與小喬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工作是親戚介紹的,小喬也一直沒好意思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事。直到2012年10月,公司才提出要與小喬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3年4月17日,小喬正在飯店里清潔時突發(fā)心臟病,同事們馬上將她送到醫(yī)院進行救治。由于該公司一直沒有給小喬辦理基本醫(yī)療保險,導致小喬的醫(yī)療費無法報銷,并且小喬在住院治療期間,公司也沒有向她支付相應的工資。同年9月,小喬出院后要求該公司重新為她安排工作崗位時,公司負責人卻以不缺人手為由,拒絕了小喬的請求。
小喬多次與該公司協(xié)商,卻沒有得到想要的結果,于是2013年9月,小喬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向她支付醫(yī)療費及經濟補償金,并要求公司給她繳納2009年4月至今的養(yǎng)老保險費、醫(y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但仲裁委員會認為,小喬的申請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決定不予受理。小喬與丈夫在申請仲裁無果的情況下,小喬的丈夫提出要去該拉薩信訪部門討個說法,信訪部門建議夫妻二人到法院提起訴訟。
檢察官說法
小喬的請求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拉薩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介紹,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權利救濟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中,小喬的丈夫向信訪部門反映情況,應視為向有關部門申請權利救濟,因而訴訟時效中斷,因此,小喬的訴訟請求未超過仲裁時效。
此外,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該公司沒有為小喬繳納社會保險費,小喬要求公司賠償其支付部分醫(yī)療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法規(guī),應當予以支持。
同時,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在法定的醫(y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小喬支付賠償金。具體數(shù)額依照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確定。根據(jù)《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間內由企業(yè)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可以抵御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但不能抵御最低工資標準的80%。因此,小喬在住院治療期間,該公司不但要向小喬支付病假工資,還要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而為小喬支付賠償金。(次仁央吉 記者 陳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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