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嘉黎縣人大常委會主持召開了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研究決定了有關(guān)人事任命事項(xiàng)。
根 據(jù)《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及《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guī)定, 由縣人民法院院長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 名申請,縣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任命縣人民法院審判員1名,任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1名、檢察員3名。
通過人大的依法任命和嚴(yán)格把關(guān),確保了“兩院”工作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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