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尼瑪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農民工勞務糾紛案件,為農民工討回工資1200元。
調解中,承辦法官了解到,雙方事先未簽訂勞務合同,只是做了口頭約定;務工期間,原告因水土不服、氣候不適等原因要回老家,被告卻不愿支付幾天的勞務費。原告急于回家,便訴諸法院。
了解案情后,承辦法官認真耐心地做調解工作。被告稱,原告未完成所有的工程,所以不愿意支付原告幾天的勞務費,雙方由此發(fā)生糾紛。承辦法官不愿放棄任何調解的機會,耐心地做原被告雙方的思想工作,深入分析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
最終,雙方當事人互相體諒,并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被告當場向原告支付了勞務費1200元。調解結束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表示由衷的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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