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qū)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qū)公安廳、文化廳、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和改進自治區(qū)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已經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關于加強和改進自治區(qū)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
自治區(qū)公安廳 自治區(qū)文化廳 自治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04年3月10日)
為切實消除西藏古文物建筑存在的火災隱患,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我區(qū)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西藏自治區(qū)是文物大省之一,文物古建筑較多,共有各類文物點2000余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7處,自治區(qū)級文物保護單位55處,布達拉宮、大昭寺、羅布林卡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目前我區(qū)大多數文物古建筑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許多隱患,主要表現在:
(一)文物古建筑多為石木或土木結構,具有良好的燃燒條件。由于我區(qū)文物古建筑建造時間久遠,經過酥油燈明火長年熏烤和自然侵蝕,有的已經變色或碳化,由于木質材料含水量極低,具有特別良好的燃燒和傳播火焰的條件,著火時煙熱不易散失,溫度積聚快,容易形成轟燃,火勢難以控制,往往直到燒完為止,給火災撲救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ǘ┐蠖辔奈锉Wo單位遠離城鎮(zhèn)、通訊不暢,缺乏水源、不利撲救。由于西藏消防工作起步較晚,且編制嚴重不足,致使目前我區(qū)絕大多數縣未建立公安消防機構,但大部分文物保護單位卻分布在各縣及農牧區(qū)境內,日常消防監(jiān)督工作無法開展。加之大多文物保護單位依山而建,消防水源缺乏,消防通訊不暢,一旦發(fā)生火災,只能是“遠水救不了近火”。如拉薩市達孜縣境內的甘丹寺距拉薩市“119”指揮中心78公里,上山道路坡度近30度,約有70多個彎道,消防車根本無法通行;日喀則地區(qū)的夏魯寺,距日喀則地區(qū)消防中隊24公里(其中有10余公里土路,崎嶇狹窄,消防車輛難以通行),且該寺無報警電話。如發(fā)生火災事故須到距其5公里以外的鄉(xiāng)政府打電話報警,消防中隊趕到火災現場需90分鐘,難以把握撲救火災的最佳時機。
?。ㄈ┍Wo范圍不確定,防火間距嚴重不足,無防火分區(qū),古建筑內部組群布局容易造成“火燒連營”之勢。目前我區(qū)除布達拉宮、扎什倫布寺等極少數幾個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外,其余均未劃定保護范圍,民用建筑與古建筑毗鄰,部分老百姓房屋上的柴草已搭到文物保護單位殿堂的墻上,古建筑與民用建筑間的防火間距嚴重不足。雖然文物古建筑大多為單體建筑、單層為主,但在總平面布局上往往成組、成群,形成相當規(guī)模的古建筑群。許多殿堂內部空間較大,窗洞較多,無防火分區(qū),如果其中一處起火,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撲救,很快就會出現大面積燃燒。
(四)生活、宗教用火點多,電氣線路老化嚴重。我區(qū)許多文物保護單位既是文物古建筑,又是宗教活動場所,宗教用火十分普遍和廣泛,經堂內點長明燈或百供、千供燈,加之生活用火點多面廣,極易引發(fā)火災事故。此外,我區(qū)大多數古建筑的電氣線路為20世紀70年代敷設(大多屬私自敷設),電氣線路老化、超負荷用電現象普遍,嚴重危及古建筑消防安全。
(五)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工作管理體制不順,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西藏自治區(qū)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3年5月7日經自治區(qū)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于2003年8月1日正式實施?!掇k法》明確規(guī)定了各級政府、財政、文物管理、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及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但由于《辦法》實施時間不長,部分領導認識不足,許多基層文物保護單位貫徹落實不夠深入。
(六)文物保護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機制不完善,組織和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區(qū)文物保護單位內部有的設民管會,有的設管委會或是寺管會,這些機構是僧侶們推選的民選機構,主要負責文物保護單位日常管理和宗教活動,不易界定其消防工作法律主體地位,從而在管理源頭上給消防安全工作造成了極大的難度。此外,僧人義務消防組織和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消防安全管理十分松懈,沒有落實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人不明確,制度不落實,依賴思想十分嚴重,火源、電源管理不嚴格。從某種角度講,這種思想麻痹和管理松懈的狀態(tài)是引發(fā)火災的最大隱患。
(七)消防安全業(yè)務經費得不到保障,消防設施嚴重不足。我區(qū)大多數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經費主要是靠政府投資或百姓捐助,消防安全業(yè)務經費得不到保障。目前,除布達拉宮外,其他文物保護單位均無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絕大多數文物保護單位未設消防給水系統,移動式滅火器年久失修、數量不足,沒有貯備一定數量的消防用水、消防砂、土堿和水桶、鐵鍬,消防設施嚴重不足,自防自救能力較低。
二、加強和改進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
?。ㄒ唬└骷壵M一步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消防法》、《西藏自治區(qū)消防條例》和公安部61號令及《辦法》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明確文物和民宗部門為文物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理順管理體制,落實好任務和責任,并經常組織文化、文物、民宗、旅游、城建、電力、公安、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集中解決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難點問題,將一時難以解決的火災隱患納入文物保護單位維修改造等社會發(fā)展計劃,從根本上消除文物保護單位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隱患。同時要采取死看死守等方法,嚴防火災事故發(fā)生,把防火管理目標分解到每一個部門,落實到具體的人,以便積極有效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確保各項消防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實處。
?。ǘ┙⒑侠淼南腊踩芾頇C制。一是各級政府與文物、民宗部門要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并報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二是使用和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與單位內部主要責任人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將消防安全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人員;三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文物管理和宗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設文物管理部門的由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四是建立獎懲機制。每年各級政府應對各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評比,獎勤罰懶。
?。ㄈ┩貙捇I資渠道,加大消防投入。各級政府、財政和文物、民宗、旅游等部門應積極改善文物保護單位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各文物保護單位應從門票和其它收益中拿出必要經費用于消防工作。將文物保護單位消防規(guī)劃納入城市整體規(guī)劃同步實施,對于已設有市政消防水源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對現有消防給水系統進行改造,以滿足消防用水量和水壓。無市政消防水源的文物保護單位,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貯存相當數量的消防用水、消防砂、土堿和水桶、鐵鍬,以備應急之需;國家重點保護的古建筑內,應根據實際情況安裝火災自動報警、滅火系統和消防給水系統。
?。ㄋ模┙⒔∪骷壪腊踩M織和規(guī)章制度,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提高文物保護單位抵御火災的整體能力。文物保護單位應建立各級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或防火安全委員會,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制定各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滅火預案,并建立健全防火檔案;確定專職或兼職消防員負責本單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自查;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經常組織業(yè)務訓練,及時有效地處置初期火災,防止火災事故蔓延擴大。
(五)加強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及重點部位內,禁止堆放柴草、木料及汽油、液化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和燃放鞭炮;在文物單位內的非指定宗教活動場所,禁止點燈、燒紙、焚香;嚴禁手持酥油燈進入國家級、自治區(qū)級文物保護單位內;對文物單位維修改造用火,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方可實施。同時,在重點保護的古建筑內安裝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必須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嚴格按照電氣安裝規(guī)程施工,嚴禁私拉亂接。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利用修繕改造的機會將電氣線路的改造納入維修方案中;對于線路已老化又不能立即整改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嚴禁用電或限制用電等措施;在殿堂、經堂內禁止使用碘鎢燈、射燈等大功率照明燈具和電爐、取暖器等電加熱器,照明燈具距可燃物應有一定距離,對使用的電器設施、設備應當由專職電工定期檢查和維修。對有雷擊危險的古建筑,要安裝避雷設施,并在每年的雷雨季節(jié)前,進行檢測和維修,保證完好有效。
(六)加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力度,提高社會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各級政府、文物、民宗等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和各新聞單位要大力開展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定期對古建筑管理人員、僧人及信教群眾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廣泛開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常識宣傳,尤其要加強消防安全科普教育工作。各寺廟民管會、管委會要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經常性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增強文物保護單位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ㄆ撸┓e極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根據國家公安部、旅游局、宗教事務局、文物局聯合下發(fā)的《關于開展古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號)精神,制定專項治理方案,于今年3月至6月底在全區(qū)范圍內開展專項治理,重點清理在古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等;拆除在古建筑之間及毗連古建筑私搭亂建的棚、房;改造未穿管保護和私拉亂接的電氣線路;規(guī)范宗教和生活用火行為;在人員密集、面積狹小的宗教場所,限時、限員參觀和活動,使我區(qū)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狀況有較大改觀。
?。ò耍┩晟葡辣O(jiān)督管理機構,加強監(jiān)督管理力度。建議在自治區(qū)消防總隊防火監(jiān)督部和拉薩市、山南、日喀則、昌都、阿里地區(qū)防火監(jiān)督處分別設立文物古建筑處和文物古建筑科,在古建筑集中的縣成立消防大隊,增加人員編制,配備專職人員,以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消防監(jiān)督管理,并督促各縣公安局切實履行好職責,深入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并盡快完成布達拉宮消防中隊營房選址和建設。同時各級消防部門加強戰(zhàn)備執(zhí)勤,針對古建筑火災特點,制定滅火預案,開展實地演練,切實做好“滅大火、打惡仗”的各項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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